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文章來源:管理員發布日期:2017-03-15浏覽次數:3107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7号),保證學位授予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1985 年5 月20 日國務院批準實施)及《77779193永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章程》(西師發[2009]220号),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校碩士、博士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科、專業授予。
  第三條  凡具有77779193永利正式學籍的研究生,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認真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自覺遵守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但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二、基本要求

 

  第四條  授予碩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二)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和教學工作的能力; (四)一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能撰寫論文的外文摘要。
  第五條  授予博士學位的基本要求: (一)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二)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兩門外國語。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具有一定的聽、說和寫作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個别學科、專業,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可隻考第一外國語; (四)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或教學工作的能力; (五)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三、考試課程和要求

 

  第六條 碩士研究生考試課程和要求: (一)馬克思主義理論課; (二)一門外國語; (三)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一般為三至四門。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修滿規定的學分,方可 參加論文答辯。規定考試的課程中,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第七條  博士研究生考試課程和要求: (一)馬克思主義理論; (二)兩門外國語; (三)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 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考試的科目、範圍和考試小組成員名單(由 三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含導師)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修滿規定的學分,方可參加論文答辯。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或發現的,應當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課程考試要求審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四、學位外國語考試及要求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不含專業學位,下同)入學後可參加我校組 織的大學英語六級、小語種四級考試(研究生入學後在外校參加的考試無效),并達到相應的成績要求。 博士研究生(不含專業學位,下同)入學後可參加我校組織的大學英語六級考試、小語種四級考試(研究生入學後在外校參加的考試無效),成績要求達到國家合格線;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學位外國語考試,成績合格。凡選修第二外國語的博士研究生,應通過該課程的校内考試。 
  第九條  研究生入學前三年獲得全國大學英語六級、小語種四級或 英語專業八級、小語種其他級别(日語國際一級、國際二級、專業八級等)合格證的,可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認定為已通過相應學位外國語考試且成績合格;但學生必須提供考試學校成績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一律不予認可。
  第十條 來自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研究生,以及按少數民族骨幹計劃招收的研究生,其學位外國語考試标準可适當放寬要求。
  第十一條  研究生因學位外國語考試成績不合格而未獲學位者,可自畢業之日起一年内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小語種四級或學校組織的學位外國語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申請相應學位。 
  第十二條  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及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外國語考試按培養方案規定實行。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學位外國語考試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學位[1998]54 号)和《77779193永利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學位的規定》(西師發[1999]8号)執行。

 

五、科研成果及要求

 

  第十三條  科研成果是指以我校研究生為主且以77779193永利為第一署名單位發表的科研論文、出版的學術著作(專著、編著、譯著、教材、工具書等)、申請的發明專利(必須取得專利号)、參與的科研項目及成果鑒定、各種理論和實踐性的競賽獎勵等。
  第十四條  研究生提供的各類科研成果均應遵守《77779193永利學術道德與學術行為規範(試行)》(西師發[2006]109号),各類成果的認定均以科技處、社科處制定的《77779193永利科學研究項目、成果分類辦法(試行)》(西師發[2005]169号)為準。
  第十五條  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不含專業學位,下同)就學期間須完成一定的科研成果,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和申請學位基本科研條件: (一)基本要求 1、科研成果内容必須與研究生所學專業相一緻; 2、科研論文署名次序必須為本人第一或本人導師第一、研究生第二;學術著作署名次序必須為本人第一或本人導師第一、研究生前三(或為主編、副主編);發明專利、科研項目及成果鑒定、各種理論、實踐性的競賽獎勵署名次序必須為本人第一或本人導師第一、研究生前三。 (二)具體條件 1、攻讀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視為達到申請博士學位的基本科研條件: (1)提交1篇A類科研論文; (2)提交3篇CSSCI收錄期刊上公開發表的科研論文。 2、攻讀理、工科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視為達到申請博士學位的基本科研條件: (1)提交1篇二區或二區以上SCIE科研論文; (2)提交2篇SCIE或EI科研論文。 3、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視為達到申請碩士學位的基本科研條件: (1)提交1項C類或C類以上科研成果(載體為增刊、專輯、論文集的除外); (2)提交1項D類科研成果(載體為增刊、專輯、論文集的除外) 者,須同時參加學位論文匿名評審。通過匿名評審和學位論文答辯者,方可提交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其學位授予問題。 4、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在學期間完成科研成果的數量和質量應從嚴要求,其完成成果數量至少是正常畢業生基本要求的2倍。 (三)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  承擔涉密項目研究,其成果按規定不宜公開發表者,若導師認為其學位論文水平已達到碩士或博士标準,經研究生本人申請,導師及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可根據有關程序進行匿名評審(一式三份)。通過匿名評審和學位論文答辯者,方可提交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學位授予問題。
  第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因提交的科研成果未達到要求而未獲學位者,可自畢業之日起一年内條件達到相應要求後可補行申請相應學位。博士研究生因提交的科研成果未達到要求而未獲學位者,可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内條件達到相應要求後可補行申請相應學位。
  第十八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要達到由各專業制定,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通過的相應學位授予條件。

 

六、學位申請程序和資格審查

 

  第十九條  碩士研究生申請學位,由導師推薦,學院負責人對申請者的政治表現、課程學習成績、論文工作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查,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和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的意見,初審通過後提出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名單,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批。以上資格審查工作要求在接受申請書後一個月之内完成。 
  第二十條  博士研究生申請學位,由學院組織本學科、專業二至三名專家(包括導師,也可邀請校外專家)組成資格審查小組,對申請人的論文學術水平進行初審,學院負責人對申請者的政治表現、課程學習成績、論文初審,通過後提出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名單,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批。以上資格審查工作要求在接受申請書後一個月之内完成。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請學位: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經說服教育仍堅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間違反校紀校規,受過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者; (三)嚴重違背學術道德,有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行為者。

 

七、學位的審定和授予

 

  第二十二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經答辯委員會通過并建議授予學位的申請人在思想品德、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等方面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并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學科類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并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做出最終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凡答辯委員會未建議授予學位的,各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不進行審核;但對個别有争議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有關人員重新審核,認為确實達到學位授予标準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對某些經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但各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後認為不合格的,可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申請者分别做出在一年内或二年内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審批學位過程中,凡委員對某一學位申請人異議較大時,則有權做出停止對該申請人讨論并退回相關學院重新審核,在規定期限内重新申請學位的決定。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或做出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一次的決定時,不能采取通訊投票方式,必須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且全體成員的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各學院公布後,即可頒發碩士學位證書;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公示,公示三個月無異議者,方可頒發博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生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之日。 
  第二十五條  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僞等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予以撤銷。

 

八、論文要求、産權歸屬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的基本要求按照《77779193永利研究生畢業(學位)論文工作規定(試行)》執行。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知識産權屬我校所有,以任何形式發表均須署名“77779193永利”,作者順序由導師和學生本人商議确定。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經導師和研究生同意後須全部上網公開,其中涉密的學位論文須由學位申請人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由校學術委員會和保密委員會聯合審核認定,确定延遲上網時間;但保密期限一旦到期,則該論文須上網公開。

 

九、學位檔案

 

  第二十八條  對學位申請人建立學位檔案,檔案材料應包括: (一)完整的學位論文三份(檔案館、圖書館、相關學院各留存一份); (二)《學位申請書》和《答辯材料》; (三)授予學位人員登記表; (四)論文答辯錄像、錄音。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的《學位申請書》和《答辯材料》由各學院送校檔案館存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将有關材料送國家圖書館(博士論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情報研究所圖書資料室(文科博士論文)和有關的專業圖書館各一份。

 

十、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後下發施行。本細則從2009級學生開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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