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博士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文章來源:管理員發布日期:2017-03-15浏覽次數:4138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号)相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77779193永利全日制博士和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在職攻讀專業學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研究生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二、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經我校正式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憑《77779193永利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間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并附相關有效證明向錄取專業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各學院開學兩周後須将新生報到、注冊情況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研究生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要在開學後兩周内辦理相關手續。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要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各學院開學後三天須将報到、注冊情況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紀律與考勤

 

  第七條 研究生必須堅持在校學習,未經準假不得擅自離校。研究生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一周(含一周)由研究生導師批準;請假兩周(含兩周)由學院分管研究生的領導批準;請假一個月内(含一個月)由學院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批準備案。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者,按曠課處理。對曠課者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出國(境)留學、訪學、參加學術活動等事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研究生課堂考勤由任課教師負責,日常考勤由導師負責,各學院和研究生學院對考勤情況進行檢查。

 

四、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05]5 号)為主要依據,按民主評議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研究生須參加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科研、中期檢查等相關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評分。考核成績記入《77779193永利研究生學籍與成績登記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根據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要求,按照開課計劃和規定的選課方式選修課程。未選課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三條 研究生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可以申請緩考。緩考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批準後,方能緩考。經批準緩考的研究生應參加同一課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核記分。未申請緩考或緩考申請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核者,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零分。
  第十四條 研究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規定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者,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六條 研究生課程成績不合格,可以申請重修。碩士研究生隻能重修一門學位課程,博士研究生不得重修學位課程。
  第十七條 研究生跨校選修課程,應征得導師和學院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備案。課程學習的成績單由開課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門出具,本校研究生學院審核,成績合格者可取得相應學分。

 

五、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八條 研究生在省内轉學,需經兩校同意,由學校報省教育廳審批,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學校報省教育廳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招生時确定為定向或委托培養的; 
  (四)已經轉過專業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 研究生如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或有其它特殊情況确需調整專業的,原則上應在本專業所屬一級學科内相近專業調整。申請轉專業的研究生必須填寫《77779193永利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經所在學院主管研究生領導同意,報研究生學院審核。

 

六、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因故不能堅持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休學以學年為單位,累計休學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應征入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一周向所在學院提出複學申請,經學院審核,學校複查合格後,辦理複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對研究生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研究生在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視其情節,學校将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取消其複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核。

 

七、退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者; 
  (二) 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四)經過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者; 
  (五)碩士研究生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或一門學位課程重修後考試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者; 
  (六)經學校中期考核,證明其科研能力差,不宜繼續學習或從事學位論文工作者; 
  (七)在校研究生未經同意擅自報考研究生并被錄取者; 
  (八)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對已有畢業學曆和按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開除學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請複學。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77779193永利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八、學習年限

 

  第三十條 研究生培養實行彈性學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年限為4年,最長學習年限為6年;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3年,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
  第三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滿兩年,提前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其他培養環節的考核符合學校畢業的要求,完成學位論文者,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院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申請需提前一學期報研究生學院審核。學位授予按《77779193永利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學業,或者經短期延長可以取得更好的學習、科研成果的,可以申請适當延長學習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同意,院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在基本學制規定正常畢業時間前一學期報送到研究生學院審批。經延長學習期限後,仍不能完成學習任務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按肄業或結業辦理。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不能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研究生在延長學習年限期間,不享受培養費和各類獎學金。

 

九、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一)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和要求,通過考核與畢業(學位)論文答辯的; 
  (二)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和要求,考核通過,但畢業(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答辯委員會認為該畢業(學位)達到畢業水平建議準予畢業的。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不符合上述畢業條件但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研究生結業證書不能換發畢業證書。 
  (一)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和要求,考核通過,符合答辯條件,但本人未在規定時限内按規定程序提出答辯申請的; 
  (二)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和要求,考核通過,未完成畢業(學位)論文,或者導師認為未達到畢業水平不予推薦答辯,或者畢業(學位)論文評閱意見認為未達到畢業水平不予推薦答辯的; 
  (三)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培養環節和要求,考核通過,但畢業(學位)位論文答辯未通過,且答辯委員會認為該畢業(學位)論文未達到畢業水平的。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準予肄業,發給肄業證書: 
  (一)未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培養環節或要求的; 
  (二)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等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的規定,将每年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主管部門注冊。

 

十、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在思想品德、科學研究、發明創造、社會服務等方面成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條 對違反校規校紀的研究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研究生的紀律處分,按照《77779193永利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十一、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77779193永利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同廢止。
    第四十三條 其他未盡事宜以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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